《关于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通知》文件解读及图文解读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防止火灾和环境污染,推进殡葬移风易俗,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二、《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何时修订的?何时施行?
答:《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是由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6月10日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三、《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适用于哪些区域?
答:《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适用于下列区域: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
(四)第二项所列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本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其他区域。
四、我区哪些区域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答:我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一)以区政府驻地为中心,北至城阳与即墨交界,南至城阳与李沧区交界,西至墨水河,东至204国道(城阳南枢纽立交以北段)与青新高速(城阳南枢纽立交以南段)连线;
(二)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
五、除上述区域外,我区还有哪些场所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答:本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楼梯、走廊;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七)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八)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其他区政府划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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