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清远市殡仪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清发改价格〔2025〕5号

清远市殡仪馆

  报来《关于核定清远市殡仪馆基本殡葬服务项目遗体火化收费标准的请示》(清殡仪[2025]14号)收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延用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3号)有关规定,现就清远市殡仪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消毒、遗体存放、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骨灰寄存7项。其中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骨灰寄存3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按原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61号)执行。遗体消毒、遗体存放、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4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清远市殡仪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殡葬选择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市殡仪馆依法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等情况应在开展服务前向社会公示。

  三、市殡仪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落实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与丧属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不得收取合同或协议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殡葬选择性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清远市殡仪馆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发改价格〔2022〕20号)同时废止。

  附件:清远市殡仪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2月18日     

附件

清远市殡仪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1.遗体接运(普通殡葬车)1.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执行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61号)规定标准。2.粤民发〔2015〕37号文规定实行免费保障对象除外。
城区内元/具180
农村、跨市(县)元/具·公里3.5(每具收费不低于120元。以来回程距离计算。)
2.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元/具250(含骨灰清理、包装)
3.骨灰寄存元/格位·年70(含管理费;寄存在殡仪馆内的骨灰楼或骨灰堂)
计费单位最高收费标准
4.遗体消毒元/具100粤民发〔2015〕37号文规定实行免费保障对象除外。
5.遗体存放(冷藏防腐)元/具·天1001.遗体防腐和冷冻冷藏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2.粤民发〔2015〕37号文规定实行免费保障对象除外。
6.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间·次4001. 可容纳20-30人。含丧礼司仪、横幅、挽联、两个固定花圈以及配备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瞻仰棺、哀乐播放装置等专用设备。2. 粤民发〔2015〕37号文规定实行免费保障对象除外。
7.骨灰盅(盅,简易标准型)250粤民发〔2015〕37号文规定实行免费保障对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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