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废除与江西丰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01年8月1日签订的《兴建南城县回归园合同》第四条第4项“甲方(南城县民政局)保证在乙方30年经营期限内不得在南城县境内审批兴建第二家火化殡仪馆、墓地。”2004年9月15日签订的《关于加强南城县回归园规范管理的补充合同》第四条“甲方(南城县民政局)在乙方(江西丰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不得批准棺材店、骨灰盒店、冰棺租赁店等经营业务”和2017年3月24日签订的《南城县殡仪馆、公益性墓区新建及承包经营合同》第四条第10项“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甲方(南城县民政局)不得批建第二家经营性殡仪馆 、墓地。”条款,恢复殡葬行业市场公平竞争。
特此公告来源: 南城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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