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俗,树立文明治丧新风尚,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步伐,规范丧葬行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宾川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和省州县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现将我县深入推行亡故人员骨灰入公墓安葬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安葬服务范围内亡故人员骨灰入公墓安葬或骨灰堂寄存
自2025年1月31日零时起,户籍属地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服务范围内的居民,除配偶已亡故未安葬在公墓区的人员外,均应按照“应进尽进”原则进入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或骨灰堂寄存,也可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我县原过渡期安葬政策不再执行。亡故人员配偶先亡故并建成合葬墓的,可进行合葬,视同节地生态安葬,但不得扩大原有坟墓的占地面积;配偶亡故未建合葬墓的,可在配偶墓旁建造高不超80厘米、宽不超60厘米、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的骨灰墓进行安葬,也可选择进入公墓安葬。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葬,他人不得干涉。党员、干部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水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中亡故人员火化后骨灰安葬事宜,在我县经营性公墓未正式运营前,参照农村居民安葬规定执行,经营性公墓正式运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亡故人员骨灰入农村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安葬或骨灰堂寄存的进行奖补
具有本乡镇、村辖区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对遗体进行火化并实行骨灰节地生态安葬的,在以下标准内给予奖励。
(一)选择在骨灰堂存放的,每个存放格位每月补助5元,最高不超过1200元(240个月存放费),补助费实行一年一补。
(二)进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的,每个墓穴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在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区实行花葬、树葬、草坪葬、撒葬或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葬骨灰(遗骸)、建造坟墓
(一)耕地、有林地;
(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
(二)规范丧事管理活动。文明治丧,简办丧事,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严禁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治丧。国家工作人员、党员要自觉遵守和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政策,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处理。
(三)违反本通告第三项的,依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限期拆除,丧属或者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殡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部门、监察机关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六)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服务范围由各乡镇结合实际划定并公告,划定的安葬服务范围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五、本通告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监督举报电话:县民政局殡葬事务中心(0872-7144406)。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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