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化全市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6〕2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对象
户籍为晋中市籍、去世后实行火葬且在定点服务单位按节地生态葬式标准安葬的城乡居民。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
(一)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2000元/例。
(二)实行壁葬、草坪葬、花坛葬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800—1500元/例。
各县(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三、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
节地生态安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葬式葬法,各县(区、市)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一)骨灰撒散: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各县(区、市)指定或地方约定俗成的区域将骨灰撒散。
(二)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指定区域将骨灰不装盒(采用可降解材料打包)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1.2m以上),将开挖后的墓穴自然回填、不做硬化,回填后不留坟头、不立碑,恢复自然原貌,公墓单位能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重复使用该区域。
(三)壁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修建的生态环保壁葬设施内安葬骨灰。
(四)草坪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内的草坪葬区进行骨灰安葬。
(五)花坛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内的花坛葬区域进行骨灰安葬。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恢复花卉种植地原貌,可在花坛上设置铭牌或标识。
四、有关要求
(一)确定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地点。各县(区、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强化安葬设施的生态功能,提供壁葬、花坛葬、骨灰撒散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县级民政部门将辖区内已运营且具备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等确定为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场所。
(二)明确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理程序。各县(区、市)要明确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应提交的材料,以及相应的办理程序、审批部门等内容,方便群众办理。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县(区、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协调联动,确保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负责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制定完善、组织实施、申请审批和业务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当地(按户籍所在地)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的保障和监管;定点服务单位负责服务提供、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档案管理等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如上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出台新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规定,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将视情进行修订。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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