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规〔2024〕010-政府办 005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紫阳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规范殡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积极有序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本县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局、市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要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建立相应规章制度,规范丧葬行为。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六条我县划定的火葬区域为城关镇、蒿坪镇、向阳镇、高滩镇、毛坝镇、麻柳镇。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区域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非火葬区内死亡的公民,应当进入公墓集中安葬。
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可在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治丧活动,自愿实行土葬的,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或集中安葬点安葬。鼓励非火葬区公民和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进行火葬。
第八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员的遗体非特殊情况的 7日内火化,高度腐烂立即送殡仪馆火化;患传染病死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非正常死亡人员,在医疗机构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其他的由公安机关调查出具死亡证明,遗体需暂时保存的,按特殊案情需要处理的除外。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后火化,所需经费从县级配套的社会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殡仪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 6小时内用殡仪专用车接运遗体,发现死因可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各单位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按照现行规定发放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第十二条 禁止骨灰入棺土葬。提倡文明树葬、花坛葬、抛撒骨灰、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等安葬形式。
第十三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区域死亡后,应当就近火葬,遗体不得运往异地土葬。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县境外的,须由死者户籍地或居住地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经县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在建有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镇、村(社区)死亡的人员,应当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集中安葬遗体。在建有殡仪馆的集镇社区,应当在殡仪馆举办治丧活动。在尚未建立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镇、村(社区)死亡的人员,应当在属地政府指定地点,以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方式安葬。对死者生前遗嘱要求火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殡仪馆、公墓等殡葬设施,由县民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设置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办殡葬设施。
第十六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履行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应当经属地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县境内耕地、林地;
(二)县境内铁路、公路(国道、省道、县镇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 500米内;
(三)县境内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产业园区、县城和集镇规划区;
(四)县境内水库及河流堤坝外侧 1000米范围内和水源地保护区。
第二十条禁建区内所有违规坟墓,由属地镇人民政府按整治标准要求整治到位,不属于违规坟墓的,丧属应当植常青树予以绿化遮挡或迁移。
第二十一条禁止以下行为:
(一)违规私自买卖墓地;
(二)为活人圈占或修建墓地;
(三)建立、恢复宗族墓地(包括建设宗族骨灰堂、房等设施);
(四)对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
(五)在殡葬设施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
(六)传销、倒卖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二条 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 6平方米。墓碑采用灰黑色,长宽不过 80厘米,厚度不超过 1 0厘米。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格位的使用期限以 20年为周期,期满后继续保留的,应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四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丧事活动应文明节俭,禁止大操大办和封建迷信活动,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生态节约丧葬新观念。
第二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要遵守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严禁占用城镇街道或公众场所停放遗体、搭灵棚置办丧事,严禁在送葬途中抛撒“冥币”或其它迷信用品。在有固定治丧场所的村(社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办公场院、门前场所等提供给丧属置办丧事。
第二十五条 民间组建的红白理事会等治丧机构,必须在县民政局进行社会组织登记,在固定场所开展治丧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除外)死亡的,应当落实殡葬政策,治丧和悼念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或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场所内进行,按规定安葬。
第二十七条 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后,为其举行葬礼、祷告等宗教仪式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其家中进行。
第二十八条 除黑纱、白花、寿衣、挽帐外,禁止制作、销售纸马、纸车、纸电器、冥钞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超规格标准墓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明确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试行)由紫阳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自 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09年 12月 24日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紫阳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紫政办发〔2009〕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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