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的通知》(周政办规〔2024〕6号)解读如下: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减轻广大城乡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我县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三、出台依据
根据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民政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德市民政局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免除对象
在周宁县殡仪馆办理殡仪服务及火化事宜的以下对象,适用本通知:
1.逝者生前为具有周宁户籍的城乡居民;
2.逝者生前为驻周宁部队现役军人;
3.逝者生前为在周宁就学、工作(依法缴纳养老保险)满1周年以上或在周宁退休领取退休待遇的非周宁籍人员;
4.逝者生前为在周宁出生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5.经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无主遗体;
6.逝者生前为经县级民政和人社部门认定的流浪乞讨等特殊对象。
(二)免除项目
1.普通城乡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项目如下:
(1)遗体接运(仅限周宁县行政辖区范围内);
(2)遗体存放(遗体冷藏72小时内);
(3)遗体火化(平板炉);
(4)骨灰寄存(一般格位寄存一年内)。
2.逝者为城乡困难居民(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无主遗体等)殡葬服务费减免项目:
(1)遗体接运(仅限周宁县行政辖区范围内);
(2)遗体存放(遗体冷藏72小时内);
(3)遗体火化(平板炉);
(4)骨灰寄存(一般格位寄存一年内);
(5)普通纸棺;
(6)普通骨灰盒(200元以内)。
注:
1.以上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实际免除殡葬服务费用低于免除项目标准的,经核准后据实予以免除;超出免除项目标准的费用或选用其他非基本服务项目,由丧属按规定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2.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政策根据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流程
1.属于第(一)类对象的由丧事承办人前往逝者户籍所在乡(镇)民政办申请;属于第(二)(三)(四)类对象的由丧事承办人前往县殡葬事务中心申请;属于第(五)(六)类对象的由县殡葬事务中心直接办理。
2.符合免除费用条件的对象,由丧事承办人在办理申请时,并出具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
(1)丧事承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逝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原件,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提供《出生证明》),逝者为城乡困难群众的应再提供低保等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逝者为非周宁户籍的,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在周宁就学的应提供《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在周宁工作的应提供《社保缴费凭证》,退休领取待遇的应提供《养老金明细表》或《退休待遇核定表》,驻周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应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二)减免流程
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周宁县殡仪馆直接减免相应费用;对于享受不同减免政策的,由周宁县殡仪馆当场告知;对于因法定节假日、证件不全或对现场减免资格核验结果有异议的,由丧事承办人先行支付相应费用,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经审核通过后前往周宁县殡仪馆办理退费。
政策咨询部门:周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方式:0593-5622138
原创文章,作者:Huizang,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uizang.com/policy/46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