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试行)
霞政办规〔2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减轻广大城乡群众丧葬负担,有力促进我县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及《关于研究殡葬惠民政策和市级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纪要》(宁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4〕78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免除全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对象
具有霞浦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殡葬相关法规在霞浦县殡仪馆火化的并由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无主遗体。异地死亡火化的遗体、丧属自行运送的遗体或由社会车辆运送到霞浦县殡仪馆的遗体,不在免除基本殡葬费用政策范围内。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项目
(一)普通城乡居民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项目
1.普通车辆遗体接运;
2.三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
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
4.一般格位骨灰寄存费(一年)。
(二)城乡困难群众(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无主遗体)在享有普通城乡居民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项目基础上,还可以免除尸袋(100元以内)和普通骨灰盒(200元以内)的项目费用。
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以丧属实际消费项目予以免除。丧属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服务的差价及上述项目外的服务项目,由丧属自行承担。
三、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办理程序
(一)丧事承办人在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时,对象为普通城乡居民的由承办人直接前往县殡仪馆填写《霞浦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除申请表》(附件),对象为城乡困难群众的由承办人前往免除对象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或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霞浦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除申请表》(附件)。火化时由承办人按要求向县殡仪馆提交办理材料,承办人在治丧费用结算时,根据丧属治丧实际发生项目直接免除上述服务费用,免除的服务费用由县民政局与县殡仪馆按月或季度结算。
(二)丧事承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免除对象生前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或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免除对象为城乡困难居民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无名、无主遗体由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霞浦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除申请表》1份;
5.丧事承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收费票据复印件(由殡仪馆复印)。
四、资金安排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制度,优化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的申请、审核、核准等办事流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程序严格规范,既有较强操作性,又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社会救助的工作特点。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及退役军人部门要建立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配合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认定、档案管理、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专款专用,年度结算;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基本殡葬服务费依法收费的日常监管;殡仪服务单位要依法依规做好服务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确保依法依规收费,提高服务质量。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审核免费对象资格,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的现象。城乡居民违反殡葬法规的,不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已免除的要予以追讨免除费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由其户籍
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及退役军人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6日起执行,试行2年。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政策根据县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进行调整,如果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霞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霞政办〔202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霞浦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除申请表
霞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霞浦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除申请表
免除对象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死亡时间 | |||
户籍地址 | 身份证号码 | |||||
证明材料 | 死亡证明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 ||||
身份证明 |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火化证复印件(殡仪馆出具) | |||||
人员类别 | □城乡低保对象 □城乡特困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革命五老人员 □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的无名、无主遗体 | |||||
□其他城乡居民(在霞浦县殡仪馆火化的具有霞浦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 ||||||
承办人情况 | 姓名 | 与逝者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地址 | 联系电话 | |||||
减免项目及费用 | □遗体接运 元 □遗体冷藏(3天内) 元□遗体火化(平板炉) 元 □骨灰寄存(1年期) 元□普通骨灰盒 元 □尸袋 元合计减免(大写) 元(小写) 元 | |||||
申明事项 | 申请人声明:以上所提供各项资料属实,若有隐瞒、伪造、冒领,自愿退回免除金额并负相关法律责任。 | |||||
申请人签名(捺印): 日期: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退役军人服务站意见 | 经审核,符合我县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条件,同意申报。 签字: (单位公章) | |||||
霞浦县殡仪馆意见 | 经审核,符合我县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条件,同意减免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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