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事业单位制定章程时提供指导。
三、事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为构建符合行业专业特点及教学、科研等内在规律的现代治理机制,可适当增加或调整有关章、节、条、款、项、目。
四、“注”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要求或说明。
清远市殡仪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清远市殡仪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石板村。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拨付 。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仟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清远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清远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清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拟定殡仪馆发展规划,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市辖区和清新区的遗体火化处理任务,为丧属提供遗体告别、整容、骨灰寄存以及丧葬用品销售等殡仪服务,配合殡葬管理有关部门搞好移风易俗,破处封建迷信,树立文明办丧新风等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清远市殡仪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
(二)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中共清远市殡仪馆支部委员会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二)党政主要领导对“三重一大”事项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中共清远市殡仪馆支部委员会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馆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四)对于公开招聘、职称评聘和重要业务活动等重大事项,党组织应当把好政治关。
(五)围绕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六)行政领导人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支持党组织工作,紧紧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负责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任免、考核和监督;
(四)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力。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对本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本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督促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八)监督本单位按照本章程运行;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馆长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清远市殡仪馆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
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负责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落实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单位决策机构馆班子成员由清远市民政局党组任命。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为:
(一)馆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馆长确定;
(二)会议由馆长召集并主持;依据议题需要,可召开馆长扩大办公会议,由馆长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三)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问题的会议,必须馆长、副馆长全员到会方可召开,并按程序及时报送清远市民政局审核批准;
(四)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五)会议研究探讨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清远市民政局。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馆长,由清远市民政局党组任免;馆长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清远市殡仪馆,正科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0名,其中馆长1名,副馆长2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根据双方服务协议行使相关权利;对本单位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行风作风、收费价格等情况进行评价、监督、建议、投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正常死亡遗体:主要丧属或法定委办人应当事先联系属地医疗卫生部门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方可办理遗体接运;配合我馆办理相关业务火化签名手续;根据选购的相关服务项目价格及协议进行缴费;
(二)非正常死亡遗体;主要丧属或法定委办人凭公安部门现场情况证明办理遗体接运,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火化通知书》办理火化手续,根据选购的相关服务项目价格协议进行缴费;
(三)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殡葬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杜绝丧事相关迷信活动,节俭文明办丧;
(四)自觉遵守绿色殡葬相关要求,为保护生态环境贡献力量。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通过我馆设立的《意见箱》、《意见簿》、市场监管投诉热线12315、政府服务热线12345、我馆公示的投诉电话0763-3906336、《接运协议的评价签名》等方式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丧属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三)本单位充分保障丧属及有关部门的相关权利,主要包括保障消费、价格知情权,做到价目上墙公示,服务全程接受监督等权利;坚持行业诚信自律,对丧属一视同仁,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服务做到“六公开”:服务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内容公开,服务程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接收监督公开。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从严治党,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通过党建促业务的方式,扎实抓好行风作风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服务质量提高;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服务有效供给;创新服务内容、优化个性化殡仪服务项目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加强节能降耗,落实环保要求;努力提高殡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下,拟定殡仪馆发展规划,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市辖区和清新区的遗体火化处理任务,为丧属提供遗体告别、整容、骨灰寄存以及丧葬用品销售等殡仪服务,配合殡葬管理有关部门搞好移风易俗,破处封建迷信,树立文明办丧新风等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记账,统一登记、造册及条码化账卡管理,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预决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障重点、收支平衡,注重绩效”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收入管理坚持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支出管理遵循“谁经手、谁负责”,坚持“事前审批、一事一结”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关。对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和捐赠、资助等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由本单位在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本单位网站和举办单位网站公开发布;(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清远市民政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清远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清远市殡仪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清远市民政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决定的内容发生变化;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3年9月25日经清远市殡仪馆馆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清远市殡仪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3年10月1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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