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县西山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为切实减轻群众办丧负担,进一步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建立健全公共殡葬服务体系,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和均等化,根据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524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快落实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减免我县户籍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及项目
第一类对象:永春县户籍的居民(含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进行火葬,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遗体接运费、平板炉遗体火化费、遗体冷藏存放费(3天内)、一年内骨灰寄存费(40元)。
第二类对象:具有永春县户籍的城乡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对象及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未知名遗体,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进行火葬,除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外,另增加减免1个普通纸棺、1个陶瓷骨灰盒(200元内)、9年骨灰寄存费360元(40元/年);若不保留骨灰的,免除骨灰深埋处理费。
以上减免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发生变动的,按照县发改局核定标准执行。
二、办理程序
(一)凡符合第一类对象的,丧属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由县殡仪馆直接减免4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遗体接运费、平板炉遗体火化费、一年内骨灰寄存费、3天内遗体冷藏存放费)。
(二)凡符合第二类对象的,经办人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村(居)、乡镇民政办(退役军人服务站)办理免费申请手续,根据对象类型按要求如实填写《永春县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附件1)。经办人申请时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免除对象(死者)有效证件(如身份证、低保、优抚证等)、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村(居)、乡镇民政办(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盖章后,经办人连同其它相关材料报送殡仪馆,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县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三)符合条件的,在异地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的我县户籍居民,未享受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经办人先付费。6个月内,凭有效票据、火化证和相关减免费用手续到县殡仪馆办理减免报销。
(四)发现未知名遗体的,由死亡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救助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与殡仪馆办理遗体接运、寄存手续、填写遗体寄存单等。县殡仪馆应暂时将未知名遗体接运、寄存、冷藏。县级公安机关应在三天内对未知名遗体进行公告。殡仪馆接到公安机关提交《永春县未知名遗体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附件2)并下达火化通知书后,按第二类对象给予免除费用同时对法定程序规定寄存期限内的冷藏费也给予减免。在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殡仪馆应立即对遗体进行火化。
三、资金安排
上述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足额给予保障。半年结算一次,按实际费用拨付。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制度,是推动殡葬惠民措施从救助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进一步减轻群众办丧负担,更好提升殡葬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县城建集团、县西山殡仪服务有限公司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惠民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村(居)、乡(镇)民政办(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做好减免费用对象的资格审核;县民政部门要加强费用审核结算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并根据减免对象数量增减和项目收费标准调整作相应调整。殡仪馆要做好材料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直接减免服务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三)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协调,相互衔接、相互补充。要加强监督,严格审核减免对象资格,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的现象。
(四)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各乡镇、县殡仪馆要加大惠民政策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让惠民殡葬政策落地见效,让群众感受到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
五、其它事项
1.自施行之日起,原实施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永政办〔2013〕36号)、《永春县民政局 永春县财政局关于增加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对象及项目的通知》(永民〔2019〕26号)、《永春县民政局 永春县文明办 永春县财政局关于发放文明治丧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永民〔2022〕5号)的惠民政策同步取消。
2.本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永春县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
2.永春县未知名遗体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
永春县民政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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