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殡仪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阳西县殡仪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黎昌㙟村委会大燕岭。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佰零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阳西县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阳西县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阳西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按照殡葬管理、殡仪服务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提供殡葬服务,推进殡葬改革。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全县死亡人员遗体接运、火化、冷藏、告别、骨灰寄存等综合性殡仪服务工作;提供丧葬用品服务(骨灰盒、环保棺等),为丧户提供其他特约人性化服务;处置突发性事件死亡人员的遗体冷藏防腐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本单位不单独设立党组织,党员统一纳入中共阳西县民政局党支部管理。对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由阳西县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凡是涉及本单位发展稳定和事关干部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阳西县民政局领导班子参与决策,阳西县民政局党支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方针、政策,领导本单位做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围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二)坚持民主决策,本单位紧紧依靠党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共同做好单位发展稳定工作。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领导班子;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负责人;

  (四)审核并批准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阳西县民政局党组会议。本单位经办公会议研究并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中共阳西县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班子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可向举办单位申请同意;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

  (三)本单位由举办单位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内容确定本单位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馆长,由阳西县民政局党组会议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及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本单位依法提供的遗体接运、火化、冷藏、告

  别、骨灰寄存等综合性殡仪服务;提供丧葬用品服务(骨灰盒、环保棺等);其他特约人性化服务;突发性事件死亡人员的遗体冷藏防腐。

  (二)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

  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及殡葬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采取安全文明治丧方式,节俭治丧,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自觉维护人居环境;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丧属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馆内投诉电话:0662-5546144、主管单位阳西县民政局监督投诉电话:0662-5553645、阳西县发改局监督电话:0662-5559772、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电话:0662-5553551、政府服务热线12345等方式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丧属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达(信函、意见书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三)本单位充分保障丧属及有关部门的相关权利,主要包括保障消费、价格知情权,做到价目上墙公示,服务全程接受监督等权利;坚持行业诚信自律,对丧属一视同仁,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本单位业务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遗体接运、收殓、存放、火化、遗体告别、骨灰处置及提供殡葬用品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阳西县民政局管理下,建立健全制度,围绕殡葬服务保障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职责任务,保障殡葬服务工作的完成。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举办单位统一领导,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等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举办单位报送;

  (三)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4年9月4日经阳西县民政局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阳西县殡仪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即2024年12月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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