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基本殡葬服务普惠化、均等化,通过丧葬事宜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生前具有林口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且在林口县本县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事宜并火化的,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政策。
生前具有林口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后不在林口县内殡仪馆火化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政策。
第三条 补助政策范围为县政府定价的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服务费用:
(一)遗体接运费:林口镇、古城镇(含林口林业局局址)、龙爪镇范围内使用普通殡葬专用车的遗体接运费为200元/具;其他各镇(含林口林业局所属林场所在地)使用普通殡葬专用车的遗体接运费为300元/具。
(二)遗体存放费:三日普通冷藏每天60元/具,共计180元。
(三)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的火化费260元/具。
(四)骨灰存放费:一年骨灰寄存费95元/年。
林口镇、古城镇(含林口林业局局址)、龙爪镇范围内殡葬惠民补助标准为735元/具;其他各镇(含林口林业局所属林场所在地)殡葬惠民补助标准为835元/具。
以上减免的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县财政列入预算并支付。
如在丧葬事宜中,上述四项基本服务项目并未全部选择的,则未选择的基本服务项目费不予支付。丧葬事宜经办人或经办方在办理丧葬事宜中,超出上述四项基本殡葬服务之外的费用或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其费用自行承担。
第四条 推行殡葬惠民补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生前具有林口县户籍人员逝世后,其丧属或其他负责办丧的人员在本县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并火化的,在缴纳殡葬服务相关费用时,直接在县殡仪馆殡葬惠民窗口申请殡葬惠民补助费用,按程序审批。
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逝者身份证,逝者户口簿首页、逝者页;
(二)申请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和联系电话;
(三)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应当持林口县辖区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非正常死亡的应当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本县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
(五)骨灰寄存证(选择骨灰在本县殡仪馆骨灰纪念堂寄存的);
(六)本县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所选择的费用清单和四项基本服务费收据;
上述材料需携带原件和复印件1份,骨灰寄存证应当双面复印。
第五条 林口县殡仪馆殡葬惠民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或经办人)提供的材料认真核对,对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经办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后由工作人员确认核对无误,填写《林口县户籍居民殡葬惠民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由殡仪馆负责财务工作的馆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由殡仪馆直接从殡葬服务消费总额中抠除逝者所享受减免的四项基本服务费用(按票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剩余费用由申请人(或经办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殡仪馆每月统计汇总殡葬惠民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填写《林口县户籍居民殡葬惠民补助明细表》报县民政局,由殡葬工作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县民政局财务室汇总填报《林口县殡葬惠民补助资金经费结算表》,报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每月结算1次,由县财政局直接将殡葬惠民补助资金核拨至县民政局,再由民政局核拨至县殡仪馆。
第七条 殡葬惠民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度提出资金计划,由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当年预算,不足部分可按实际发生额追加预算。
第八条 负责殡葬惠民补助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补助审批的;
2.与申请人(或经办人)联合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补助费用的;
3.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条 申请人(或经办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费用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县民政局联合县财政局加强对本县殡仪馆发放的全民殡葬惠民补助资金的监管,不定期对发放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殡葬惠民资金及时发放到位,真正做到惠民、便民、快捷、高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11月1日实施的《林口县城乡居民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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