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弥勒市的火葬区范围
本市划定为火葬区的乡镇(街道)辖区除国家允许土葬的10个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和捐献供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除外,其他死亡人员,遗体必须一律实行火化并入公墓安葬;江边乡、五山乡未划入火葬区。
二、严格执行火葬的时间
根据《弥勒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实施方案》(弥办通〔2024〕43号)文件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零时起。
三、人员死亡后遗体如何接运?
人员死亡后,家属向村组或原单位报告,到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联系殡仪馆专车接运,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运和冷藏遗体;凡属弥勒市行政区域外异地死亡者,其遗体原则上就近、就地火化;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回当地,家属需持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接收证明到运出地民政局办理转运手续,经运出地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由殡仪馆专车接运。
四、人员死亡怎样开具死亡证明?
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须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来院途中死亡者(由医疗机构接诊途中死亡者、患者家属送诊途中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死亡证》。其中:在家中自然死亡(含衰老死亡和疾病死亡),家属对死因无异议,由家属自愿签署一份《出具死亡证明申请书》,由死者户籍所在村委会配合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出具《死亡证》。因自愿放弃在医疗机构救治后回到家中死亡者,由辖区卫生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五、遗体火化后骨灰如何安葬?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一律火化后进入市级公墓安葬。
(二)弥勒市农村户籍人员(含“农转城”居民)死亡的,一律火化后,可以按属地户籍进入所属乡镇级或村级公墓安葬,也可以自愿选择进入市级公墓安葬或进入骨灰塔存放安葬。
(三)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其丧葬行为必须接受民政、民宗、侨务部门及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遗体应在公墓或规定区域集中安葬,不得散埋乱葬,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单人墓占地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超过6平方米,墓碑高度低于80厘米。)
六、弥勒市有哪些惠民补助政策?
(一)免除弥勒户籍城乡居民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遗体接运费、3天的遗体存放费、遗体火化费、1年的骨灰寄存费,共计1133元);
(二)遗体捐献者且不保留骨灰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骨灰深埋不留坟头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五)骨灰壁葬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六)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死亡后可向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
七、殡葬改革禁止哪些行为?
严禁私自新建、翻建墓穴,严禁生产、销售棺木、墓碑等土葬用品;2024年11月前,墓主对活人墓自行拆除;现已安葬大墓、豪华墓要缩小硬化面积,拆除墓主体及周围装饰物,覆土植树绿化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理;未按规定时限拆除和整改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和整改,拆除、整改费用由墓主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含冷藏)、整容、火化等与接触遗体有关的殡仪服务;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
八、对违反殡葬改革相关政策的,应承担哪些责任?
(一)党员、公职人员、离退休干部必须带头执行殡葬改革要求。凡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依法从严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不执行、蛊惑群众执行殡葬改革有关法规政策,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发现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怎么办?
如发现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在火化区制作或销售棺材、建“活人墓”或非法买卖墓地等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行为,可采用信函、电话等方式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弥勒市殡葬服务中心(0873-6161293)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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