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版)

乐昌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政策”的民生实事,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韶关市民政局 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实施细则>的通知》(韶民办[2015]43号)和乐昌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乐发改〔20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且遗体在殡仪馆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含无人认领尸体),其殡葬基本服务一律由政府免费提供。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依照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划设。具体包括下列七个项目: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1.城区内180元/具,2.农村、跨市(县)3.5元/具/公里(每具收费不低于120元,以来回里程距离计算);

  (二)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一级殡仪馆全套式250元/具计算、二级殡仪馆全套式230元/具计算、三级殡仪馆全套式215元/具计算、未上等级殡仪馆全套式200元/具;

  (三)骨灰寄存(不少于1年或树葬):70元/年;

  (四)遗体消毒:100元/具;

  (五)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90元/具/天;

  (六)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380元/次;

  (七)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135/个。

  第四条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免费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我市的标准确定为:一级殡仪馆全套式1385元/具、二级殡仪馆全套式1365元/具、三级殡仪馆全套式1350元/具、未上等级殡仪馆全套式1335元/具,为居民提供免费殡葬基本服务,超出上述免费项目及标准之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及费用由丧属承担。

  第五条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村民)在丧事办理过程中,丧属或丧事操办人须向殡仪馆提交下列证件(证明),就可获得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

  (一)卫健部门出具的逝者《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逝者《死亡证明》;

  (二)逝者生前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三)丧属或丧事操办人本人身份证明。

上述证件(证明)由经办殡仪馆代为复印后由丧属或丧事操办人签名确认。
  第六条殡仪馆应在办事大厅公示本细则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标准,以及须提交的证件(证明)名称,以方便群众办理。

  第七条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村民)在户籍地外去世且遗体在当地殡仪馆火化,又未享受当地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待遇的,家属需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乐昌市殡仪馆根据自身等级,按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先行垫付后,报市财政局核销。

  第八条殡仪馆应将城乡居民(村民)使用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情况的有关原件或复印件归档备查。

  第九条政府免费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审核后的殡葬基本服务实际免除金额,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免除费用直接拨付给当地殡仪馆。

  第十条办理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做到真实准确,并及时办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原2015年6月29日印发的《乐昌市民政局 乐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昌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实施细则>的通知》(乐民联发〔2015〕46号)作废。市价格主管部门如有最新文件调整,则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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