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永政办发〔2024〕5号 关于印发《江永县殡葬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YDR—2024—01003

江永政办发〔2024〕5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殡葬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殡葬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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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殡葬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殡葬改革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2〕1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殡葬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行遗体火化,革除丧葬陋习,倡导厚养薄葬、生态殡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使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积极服务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县城区梅花山公墓改扩园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疏堵结合,积极稳步推进。加快构建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依法治理殡葬乱象,推动移风易俗,强化事前引导、事中监督,积极稳步推进殡葬改革。

(二)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实施。针对殡葬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政策举措。把推行火化、生态安葬、节俭治丧、低碳祭扫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三)坚持公益属性,保障群众利益。突出殡葬事业公益属性,优化殡葬资源配置,完善殡葬服务网络,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让人民群众成为殡葬改革最大受益者。

(四)坚持属地管理,强化部门协同。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潇浦镇、县直各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城区社区要建立健全组织有力、协调顺畅的领导体制和职责明确、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五)坚持示范引领,带动社会参与。发挥党员干部推动殡葬改革的示范带头作用,带头文明节俭办丧,形成党员干部带头、群众参与、全社会支持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工作目标

推行山区殡葬改革措施,殡葬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开展殡葬专项整治,规范丧葬用品市场,“三沿六区”范围内乱葬乱埋、硬化墓、豪华大墓,城区搭棚治丧、噪音扰民等殡葬领域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惠民殡葬奖补政策有效实施;厚葬薄养、相互攀比之风得到遏制,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的新风尚2030年基本形成。

三、工作任务

(一)城区与农村同步推进。一是明确火葬区范围。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2020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5号)文件中“火葬区由原来的103个县市区扩大到全省所有县市区”和《湖南省“十四五”殡葬事业发展行动方案》(湘民发〔2021〕32号)“江永县、江华县等20个县的农村地区划定为火葬区,实现全省火葬区全覆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梅花山公墓新型火化设施投入使用后,县城区范围划定为火葬区,其它乡镇和行政村为火化推行区。设置为期二年的火化过渡期,过渡期内提倡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带头落实逝后遗体火化要求,所有居民(村民)遗体推行火化,遗体火化后入公墓(含农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或生态安葬。同时对在过渡期内落实遗体火化的进行1000元的费用减免。二是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2024年始启用县骨灰存放楼,加快推进梅花山公墓改扩园项目建设,启动公益性新区标准化陵园规划、分区分类标准化绿色安葬、节地墓穴建设、殡仪馆综合服务楼建设、新型悼念厅和老旧悼念厅改造、火化设备提质升级改造等;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殡葬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3〕38号):坚持“一县一策”,推进城区周边村(社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场所建设,各乡镇要根据本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推进绿色殡葬、大力推行火化的实施方案。根据《湖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5-10亩的建设标准提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抽调专人到乡镇对农村公益性公墓、集中治丧场所进行选址规划,列入全县国土空间规划,逐步在全县乡镇实现全覆盖。同时,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加强收费价格监督管理。三是推进殡葬服务机构管办分离改革。推进殡葬行政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分开、监管执法与经营举办分离,民政部门要强化殡葬法规政策、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依法依规确定运营主体,县民政局负责监管执法和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各乡镇)

(二)治丧与安葬同序管控。倡导群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抵制大操大办和封建迷信活动,建立现代殡葬文明新礼仪,形成孝老爱亲,厚养薄葬的殡葬新风尚;推行绿色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大力改革和规范土葬行为。一是纠治陈规陋习移风易俗。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县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继续执行县城范围内一律不准搭棚治丧,集中到殡仪馆统一办理丧事活动规定。严禁“带火不带水”上山祭祀,减少因焚香烧纸燃放鞭炮引发的火灾隐患和环境污染,推进文明安全祭扫,促进殡葬文化与红色文化、家德家风文化相融合。二是规划好公墓区位。城区梅花山公墓新区投入使用后,全县财政供养人员和县城区居民遗体原则上入公墓集中安葬或生态安葬,不允许占用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资源。乡镇要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确定一处生态公墓区,最好是过去传统土葬公墓山,把村组公墓区纳入村庄建设规划,选址需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报县民政局备案,按照绿色生态环保要求实行公墓区集中安葬,不得散埋乱葬,严禁在“三沿六区”范围内修建墓地。坚持村级公益性墓区属地原则,原则上非本村村民严禁占用本村墓区资源。三是管控好坟墓规格。凡在土葬改革区内进行安葬的,应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村委会进行管控,不得建造硬化大墓、豪华大墓、“活人墓”,最大限度控制墓穴面积,按照《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省农村殡葬改革暨散坟生态化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一般单人墓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提倡墓地墓碑小型化,鼓励使用卧碑,立式墓碑高度不超过0.8米,面积不超过0.4平方米。(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城管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市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县文旅广体局、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

(三)惠民与奖补同步实施。出台《江永县生态安葬奖补办法》。乡镇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要100%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禁止骨灰装棺再葬。按照《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民殡葬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3〕38号)、《永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深化婚丧习俗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民函〔2023〕17号)文件精神,对在公墓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费用减免。县殡仪馆、公墓区要立足公益属性,实行普惠殡葬制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殡葬服务价格,实行低偿服务,能免则免,能降尽降,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

(四)督导与整治同向发力。

一是持续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按属地管理,乡镇要坚持“控增量、去存量、防变量”的原则,对“三沿六区”(“三沿”是指铁路、国(省)道、主要河道沿线两侧,“六区”是指城镇建成(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农田保护区)范围内“活人墓”、硬化大墓和豪华墓进行全面摸排并登记造册,严禁再添新坟;对现有的硬化大墓和豪华墓要采取搬迁、绿化遮挡等“见绿不见坟”的整治措施。

二是加大市场监管和殡葬管控力度。依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省农村殡葬改革暨散坟生态化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县市监局牵头加强丧葬用品市场源头管控,整治制售冥钞、纸人等迷信丧葬用品等行为,严禁在火葬区区域内制造、销售土葬用品,重点规范墓碑、石材场所。县城管局牵头对城区范围内(含江永产业开发区)搭设灵棚违规治丧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取缔私设治丧场所,引导城区范围内统一到县殡仪馆或指定集中治丧场所集中治丧。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对私自买卖墓地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处罚,督促未经批准自行建造的坟墓进行平坟整改。

三是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督导检查。乡镇要进一步组织各村(社区)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倡导成立红白理事会,统一规范办理农村丧事行为。倡导每个村成立道德评议会,村务公开栏发布善行义举榜,表彰孝行义举,曝光不良行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市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县文旅广体局,各乡镇)

(五)违反殡葬管理相关规定者依法依规处置。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规定“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因此,对违反殡葬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处置。

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理。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倒卖炒买、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的;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在“三沿六区”建造豪华墓、硬化墓、“活人墓”,违反《公职人员带头执行殡葬改革承诺书》以及单位落实殡葬改革相关责任不到位的,由公安、民政、市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予以制止和责令丧主限期改正。

二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阻碍民政、城管、市监、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的,由组织、纪律监察等部门根据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直各部门,各乡镇)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将全面深化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五个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旅游大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

一是建立江永县殡葬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加强协作,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落实职能部门责任,制定过硬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实行高位推动,狠抓工作落实落地。

二是乡镇党委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乡镇组建一支殡葬改革队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县人社局为乡镇调剂解决一定数量的农村公益性岗位。

三是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力量。改革试点期间组建江永县殡葬管理联合执法队伍,由县城管局抽调4名执法人员、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市监局、县公安局、县文旅广体局、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潇浦镇等单位各抽调1名执法人员或1名工作人员协助执法工作,所有执法工作由县城管局、县民政局统一调配,城区范围内(含江永产业开发区)殡葬执法由县城管局牵头负责,农村范围内殡葬执法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待全县殡葬执法工作走向正轨后,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撤销。

(二)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保障有力。根据殡葬改革工作实际需求,由县财政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殡葬改革各项经费。

一是将城乡居民节地生态安葬的奖补资金、惠民殡葬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将殡葬执法、宣传、督查等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是县财政加快在建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投入力度。

(三)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各级各部门组织党员干部签订《公职人员带头执行殡葬改革承诺书》,带头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党员干部及直系亲属要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带头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树新风。对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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