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推行绿色殡葬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推行绿色殡葬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24〕5号)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区推行绿色殡葬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区推行绿色殡葬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推行绿色殡葬,根据《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户籍的居民亡故,遗体火化后,其丧事承办人选择以绿色殡葬安葬其骨灰的,适用本办法。

逝者继承人为逝者丧事承办人。没有继承人的,逝者的遗赠扶养人、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生前的供养机构、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最后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丧事承办人。逝者生前约定丧事承办人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绿色殡葬,是指遗体火化后,将骨灰撒海(以下简称“海葬”)或以树葬、可降解骨灰盒葬、花坛葬、壁葬等不占地或少占地方式安葬骨灰的殓葬方法。

海葬:指将逝者骨灰撒向指定的海域,并将逝者姓名免费镌刻在绿色殡葬纪念园海葬纪念碑上,以便亲属祭扫。

树葬:指“以树代墓”,即在公墓指定区域内为死者植一棵树或选择一棵大树,在树前挖不超过0.25平方米的土坑,将骨灰直接埋入坑中,不做坟头不立碑,在树前可以留一块长度不超过20厘米、宽度不超过10厘米的标识牌。

可降解骨灰盒葬:指将逝者骨灰用可降解环保骨灰盒装殓后深埋公墓指定区域地下,地面栽花、种草或植树,并在墓园指定的纪念墙上免费镌刻逝者姓名作为纪念,以便亲属祭扫。

花坛葬:指用花坛代替墓穴,将骨灰装入可降解骨灰盒内,埋入公墓指定区域花坛土下,花坛上种植花木,并可以在花坛边制作长度不超过20厘米、宽度不超过10厘米的标识牌,刻上逝者姓名,供亲属祭扫。

壁葬:指将骨灰盒放入公墓墙壁排序的格位中,格位用石材板封闭,并在石材板外表面刻上死者姓名,供亲属祭扫。

第四条 市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苏州市民政综合服务中心承办海葬活动。逝者直系亲属(3人以内)可以免费随行参加海葬活动。其他绿色殡葬服务由相关公墓承办。

第五条 遗体火化后选择绿色殡葬安葬骨灰的,丧事承办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逝者的户口注销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向承办单位提出补贴申请。

坟墓(散坟)迁移选择海葬的,丧事承办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安葬地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坟墓(散坟)迁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向承办单位提出补贴申请。

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负责审核相关材料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 实施绿色殡葬补贴标准:遗体火化后选择海葬、树葬、可降解骨灰盒葬为每例2000元;花坛葬、壁葬为每例1000元。坟墓(散坟)迁移选择海葬为每例1000元。

第七条 除海葬外的绿色殡葬补贴费用由承办公墓在所发生的安葬费总额中直接减免。海葬补贴汇入申请人指定的帐户。

第八条 绿色殡葬补贴费用由各区财政预算安排。

承办公墓按时将加盖公章的苏州市区绿色殡葬补贴费用结算材料及相关附件材料报市民政综合服务中心核对。

市民政综合服务中心按时将苏州市区绿色殡葬补贴费用结算材料送逝者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各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及时将资金划入市民政综合服务中心。

市民政综合服务中心按审核确认的金额汇入承办公墓帐户。

第九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补贴费用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市民政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殡葬制度和惠民政策的宣传,认真做好登记核实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严把审核关,落实好惠民政策。

实施绿色殡葬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虎丘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苏州市区推行绿色殡葬工作实施办法》(苏府办〔2012〕112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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