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殡葬政策须知(2024年8月更新)

  一、火化管理和遗体接运规定

  台山市户籍居民死亡后,遗体一律由台山市殡仪馆的殡葬专用车负责接运,送往台山市殡仪馆火化(上、下川岛居民在岛内死亡除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遗体运输业务。外地户籍人员在台山市死亡,原则上遗体在台山市殡仪馆火化,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运回原籍的,须持户籍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接运证明,在台山市殡仪馆办理交接手续。

  二、如何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根据省委编办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取消50项证明事项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8〕34号),2018年1月16日起全省取消了村(居)委会出具《居民死亡证明》的事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死亡证的签发。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院前救治中死亡。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或来院途中死亡(含120出车或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救治或接诊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二)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的正常死亡。由家属携带本人及死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生前病历等材料到户籍地或现住地所属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死亡,由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生签发《死亡证》。

  (三)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非正常死亡。经过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签发《死亡证》。

  三、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一)基本服务收费。包括五项:⒈遗体接运。城区内每具180元;农村、跨市(县),每公里3.5元(按来回程距离计算),每具收费不低于120元。⒉遗体火化。每具200元。⒊骨灰寄存。每格位每年70元(不足1年按1年收费)。⒋遗体存放。⑴消毒,每具80元;⑵清洗,每具130元;⑶包裹,每具90元;⑷冷藏防腐,每具每天90元;⑸化妆、整容,每具100元;⑹穿、脱衣,每具100元。⒌遗体告别。租用休息室(小型,可容纳20人至30人),每间每次80元。

  (二)选择性服务收费。选择性服务是指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以外,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应丧属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台山市选择性殡葬服务收费,按照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台山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台发改〔2015〕127号)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在台山市民政局网站和台山市殡仪馆业务大厅公布。

  四、惠民殡葬政策规定

  (一)减免对象。台山市户籍居民死亡后其遗体在台山市殡仪馆火化或在异地死亡其遗体就近异地火化,由台山市政府财政承担部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非台山市城乡户籍居民暂不列入减免范围。

  (二)免费项目。⒈遗体接运(本市城区内、郊外,普通殡葬专用车);⒉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⒊骨灰寄存(1年);⒋普通骨灰瓷盅;⒌遗体消毒;⒍遗体存放(3天以内);⒎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

  台山市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其他生活困难的群众等低收入群体,除了免除上述7项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外,还增加免除5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⒈遗体清洗;⒉遗体包裹;⒊遗体穿衣、脱衣;⒋遗体化妆、整容;⒌小休息室租用。

  (三)办理程序

  ⒈在本市火化。台山市户籍居民死亡后其遗体在台山市殡仪馆火化的,其家属(或丧事承办人)持以下证件到台山市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

  ⑴死者生前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合法的户籍证明;

  ⑵提供经公安部门注销户口后加盖印章的《死亡证》;

  ⑶家属(或丧事承办人)的身份证。

  ⒉在异地火化。台山市户籍居民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就近异地火化的,其家属(或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异地殡仪馆火化证明及收费发票到台山市殡仪馆业务大厅,按台山市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办理报销,其消费项目低于台山市规定价格的,按发票实数核报,超出台山市定价的数额由丧属自负。

  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群体,如发生增加免除服务项目的,还需提供相关证件。其他生活困难的群众,如发生增加免除服务项目的,由逝者生前所属村(社区)出具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并经镇(街)政府(办事处)核实加具意见。

  五、骨灰管理规定

  领取骨灰。凭《骨灰寄存证》、经办人身份证和村(居)委会及镇公共服务办出具的《骨灰领取承诺证》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骨灰处理方式。丧属领取骨灰后不得乱埋乱葬,要按以下规定方式自主选择处理骨灰:可直接存放于市殡仪馆设置的骨灰楼;可安放(葬)于经公墓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经营性公墓;也可存放于经市民政部门批建的公益性公墓、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用撒海、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

  六、土葬改革区管理规定

  (一)上、下川岛经省批准列为土葬改革区。土葬改革区的居民死亡后的遗体须在指定的公共墓地集中深埋安葬;禁止任何人在政府批准设置的公共墓地以外的任何地方自行设置墓地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禁止非岛内居民死亡遗体进入岛内土葬。

  (二)上、下川岛土葬改革区的居民死亡后的遗体在进入指定的公共墓地安葬前,必须经过医疗卫生机构、公安机关统一登记,并凭加盖相关单位公章后的《死亡证明》,向公墓管理单位办理土葬手续。

  七、绿色殡葬补贴

  从2016年3月1日起,凡属台山市户籍居民(无直系、旁系亲属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除外)死亡后,其骨灰由市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采取“撒海、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撒散”等绿色生态方式处理、且不设专位祭祀的,可享受一次性资金补贴500元。

  八、墓穴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外新建坟墓和硬化大墓、活人墓、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严禁在“三道两区”(即我市新台、沿海高速公路及省道、市域主干道两旁,工业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视线范围内择地建造坟墓安葬骨灰(骸骨)。

  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的独立墓穴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经营性公墓安葬骨灰的墓穴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经政策允许土葬的遗体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米。

  台山市民政局咨询电话:5500860

  台山市殡仪馆服务热线:55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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