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关于印发《高田乡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府发〔2024〕4号

各村:

    现将《高田乡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高田乡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

高田乡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乡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殡葬改革,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农村居民提供骨灰公益安葬(安放)服务的节地生态型墓地。严禁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承租、承包,严禁提前预购、违规经营、变相经营。

第四条  乡民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监督和指导本乡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墓穴安葬使用登记、财务管理、安全卫生管理等制度,财务收支情况须纳入乡政务公开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要突出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收费内容由墓穴用材成本和墓穴管理费用两项构成,不得收取墓地建设、土地使用等费用。收费标准:单人墓800元/座,双人墓1600元/座。公墓管理费由家属直接到农商银行转账到县财政专户,确保公墓管理费用及时上缴县财政专户。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对下列人员免费提供安葬服务,同时做好逝者可享受免费安葬相关材料的收集,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一)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

(二)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所用土地为国家(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墓穴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仅限于本乡镇村的居民,不得接纳遗体土葬。建立骨灰跟踪管理制度,杜绝公墓外安葬。墓区内禁止超标准建造豪华墓、宗族墓、“活人墓”,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民政所及公墓管理员负责日常的管理与维护,做好环境绿化美化以及排水、防火、防盗等工作,不断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

第十条墓 墓区内的墓位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丧属凭户籍证明、火化证明,由乡民政所按墓穴编号顺序提供墓穴,在骨灰安葬入墓穴后,发放公墓证。严禁提前预购、私下转让、倒卖墓穴。

第十一条 乡民政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墓地管理单位要收集逝者、墓穴及联系人的相关档案内容信息,使用规范字体,仔细记录登记造册,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第十三条 档案具体内容包括:逝者姓名、墓位、收取金额、墓穴购买人姓名及住址、联络方式和个人身份证号码、购买日期、逝者安葬日期、碑文暨墓志铭的完成情况等,对添加或变更的信息记录及时存档。

第十四条 档案资料分季度装订成册,按年度建档立卷。

第十五条 档案柜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转销、私下转让、炒卖墓穴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质量和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相关殡葬管理规定,加强对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违规殡葬行为未及时制止、纠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由高田乡民政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来源: 资溪县高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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