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加强公益性公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县政办发〔2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切实加强对全县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有效解决公益性公墓跨地域销售、违规宣传销售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墓位和其它骨灰存放设施、未按照政府定价销售墓位等方面问题,公墓管理水平得到提升,进一步规范殡葬市场运营。
二、监管对象
全县范围内各公益性公墓。
三、管理措施
(一)加强建设管理。已经取得审批手续的公益性公墓新建墓位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进行联合审查,审查后方可建设。公墓新建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2米。墓位建成后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后方可销售。公益性公墓应当设立免费区,并划入公墓建设整体规划,与其它墓区同步建设,用于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等8类人群免费安葬。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负责公益性公墓未经批准,擅自新建墓位和其它骨灰存放设施等问题的监管。未经批准擅自新建墓位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责令其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二)加强经营监管。突出公益属性,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县级公益性公墓每个墓位不高于6600元,乡镇级公益性公墓每个墓位不高于4600元。定价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市场局在公墓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益性公墓未按政府定价销售墓位,超标准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的,由县市场局依法依规处理。公益性公墓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县税务局依法依规处理。加大公墓违规宣传销售信息的查处力度,禁止公墓在网络媒体违规发布销售信息及在服务范围以外地域设立销售网点。公墓存在跨地域销售等问题的,依据《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由县民政局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由登记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公墓在售卖墓位时须在辽宁省殡葬综合管理平台上进行备案,提供逝者姓名、逝者户籍等基本信息。外地逝者埋葬于铁岭县的散坟迁入公墓的,须提供散坟原图片、散坟迁出时图片、散坟迁入公墓下葬后图片等基本信息。督促公墓使用由省民政厅监制的《公墓墓位证》。指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墓一档”等相关要求,确保公墓档案管理规范和安葬者档案信息真实、完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民政、发改、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税务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履行对公益性公墓日常监管职责。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工作统筹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相关乡镇要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公益性公墓管理实施方案,加强对本辖区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管。
(二)强化执法保障。县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配齐配强行政执法力量,配备执法专用车辆,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加强对公益性公墓进行执法检查。县直部门联合执法每季度不少于1次,相关部门单项执法每月不少于1次。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委要加强对殡葬领域的监督,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解决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建立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制度,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殡葬管理、殡葬改革、殡葬惠民政策等政策法规,加大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全面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支持殡葬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铁岭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铁岭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加强全县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成立铁岭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常东旭 县长
副组长:金 岭 副县长
崔 萍 副县长
成 员:张 宏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金 俊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付 尧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王德礼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局长
张宝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张新文 县税务局局长
许铁兵 县民政局局长
韩 涛 县林业局局长
于宏桥 县水利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许铁兵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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