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工作目标
规范全县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防止公益性公墓发生违规建设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1.加强建设管理。公墓新建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2米。公益性公墓应当设立免费区,并划入公墓建设整体规划,与其它墓区同步建设,用于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等8类人群免费安葬。
2.加强经营监管。县级公益性公墓每个墓位不高于6600元,乡镇级公益性公墓每个墓位不高于4600元。加大公墓违规宣传销售信息的查处力度。
3.加强信息化管理。公墓在售卖墓位时须在辽宁省殡葬综合管理平台上进行备案,按照“一墓一档”等相关要求,确保公墓档案管理规范和安葬者档案信息真实、完整。
4.保障措施。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履行对公益性公墓日常监管职责。强化执法保障。县直部门联合执法每季度不少于1次,相关部门单项执法每月不少于1次。强化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委、县政府督查室加强监督、督导检查。建立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制度。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殡葬管理、殡葬改革、殡葬惠民政策等政策法规。
四、铁岭县公益性公墓名录清单
铁岭县共有15家公益性公墓,其中县级公益性公墓1家,乡镇级公益性公墓11家,村级公益性公墓3家。名单如下:
铁岭县森林公益性公墓(县级)
铁岭县隆宝山公墓(乡镇级)
铁岭县双龙山公墓(乡镇级)
铁岭县养马堡村北山福寿园(乡镇级)
铁岭县元宝山公益公墓(乡镇级)
铁岭县天麟山公益性公墓(乡镇级)
铁岭县柴河公益墓园(乡镇级)
铁岭县龙抚山公益性公墓(乡镇级)
铁岭县李千户镇青云山公益性墓园(乡镇级)
铁岭县凡河镇红光村盘龙福地公益性公墓(乡镇级)
铁岭县百贯公益性公墓(乡镇级)
铁岭县腰堡镇下甸村聖龙泉公益性公墓(乡镇级)
铁岭县大甸子镇抚安堡村公益性公墓(村级)
铁岭县大甸子镇新坟村公益性公墓(村级)
铁岭县蔡牛镇大台子村公益性公墓(村级)
五、名称解释
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民政部门指定范围内的居民骨灰提供安葬服务的墓地。公益性公墓通常要进行社会组织登记,墓位价格要执行政府定价。
免费区八类人群
依据《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益性公墓应当在墓区内设立免费区,并采取其他减免优惠措施,所需资金由市、县公共财政给予保障。下列亡故居民用户选择在免费区安葬的,免除全部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2.享受农村五保待遇人员;
3.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
4.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5.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
6.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7.无法查实身份、住所、工作单位和社会关系人员;
8.家庭经济收入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生过困难人员;
“一墓一档”
依据铁岭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墓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铁市民函[2023]77号)要求,骨灰安放(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一)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的复印件;
(二)骨灰安放(葬)合同;
(三)销售发票复印件;
(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墓位证复印件;
(六)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七)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六、公益性公墓的相关政策解释权由民政局负责
解读人:铁岭县民政局副局长 董振江
联系电话:024-7883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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