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五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领域遗体接运车辆运营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市场遗体接运车辆运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殡葬权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政府《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18年1月4日第四次修订版)《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2日第五次修订版),结合我市殡葬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五常市全市均为火化区,凡本市公民和外地公民(除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和外籍宗教人员外)在本市死亡的,一律就近火化。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的运送业务应当由殡葬服务机构承办,(丧葬用品商店和作坊、殡葬礼仪公司、仅提供殡葬礼仪服务的经营者等均不属于殡葬服务机构)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

    三、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各殡仪服务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禁止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车辆和设备。

    四、根据《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非殡葬管理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五、2022年以前在五常市殡葬管理所申领的运尸许可证和专用车辆标识一律作废。自2024年6月10日起,各殡葬服务机构需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殡葬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向五常市民政局登记备案车辆,获得民政部门监制的殡仪馆殡葬车辆专用标识后,方可投入运营。殡仪馆殡葬车辆专用标识实行年检制,民政部门在年检过程中对不符合运营条件的殡葬车辆及时进行注销清理。

    六、遗体拉运车辆应当接受民政、交警部门的监督,上路运营应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使用改装、拼装、报废车辆接运遗体,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殡葬车辆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应当将线索移交交警部门依法进行打击处理。

    七、遗体接运服务(含抬尸、消毒)属于殡葬基本服务,收费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殡葬车辆遗体拉运服务须严格遵循五常市政府发改部门制定的殡葬四项基本服务定价标准,并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严禁擅自涨价、分段收费、价格欺诈、强买强卖,严禁在火化区内为土葬行为提供遗体运送服务,一经发现上述行为,民政部门有权注销其发放的殡仪馆殡葬车辆专用标识,注销车辆继续开展遗体接运的服务的,参照《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八、全市医疗机构在为死亡人员家属开具死亡证明的同时,代发一张《遗体处置违规风险提示告知书》,将正规遗体接运车辆的接运电话、车牌号、所属殡仪馆、服务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主动告知逝者家属使用非法殡葬车辆及散埋乱葬面临的违规风险后果,和可能造成的不法侵害,引导其主动远离非法殡葬车辆,自觉抵制散埋乱葬。

    九、此通告发布之日起2016年《五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作废。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特此通告。

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流程提请全市人民群众征求意见,公示时间15日,公示期间如有问题请在规定期限内联系五常市民政局进行反馈,到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五常市民政局 吴梓先   联系电话:15546035616

五常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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