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现决定将《珠海市生态安葬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民政局
2024年3月21日
珠海市生态安葬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民发﹝2016﹞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遗体火化后,海葬、树葬、花坛(草坪)葬等不留坟头、不占地或少占地的骨灰安葬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申请参加我市生态安葬活动的逝者的丧属,且逝者生前为珠海市户籍居民。
逝者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丧属不享受补贴,但可以免费参加我市的生态安葬活动。
第四条生态安葬活动由区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实施生态安葬补贴标准:
海葬:按每具骨灰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其他节地生态安葬:按每具骨灰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六条 实施生态安葬须由丧属(即申请人,下同)自愿与实施生态安葬的殡葬服务单位签订《骨灰生态安葬协议》并按协议履行。未与实施生态安葬的殡葬服务单位签订《骨灰生态安葬协议》的,不纳入生态安葬补贴范围。
第七条《骨灰生态安葬协议》由殡葬服务单位自行制订,但协议内容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施骨灰深埋、不作任何标记并不留坟头的生态安葬方式,祭扫纪念方式,矛盾调处方式及其他应相互遵守的相关事项等。
第八条 实施生态安葬的殡葬服务单位应同步设置生态安葬祭祀场所(如纪念墙、纪念碑),镌刻参加生态安葬逝者的名字以供其亲属祭祀。
第九条 申请生态安葬补贴费用的,须向实施生态安葬的殡葬服务单位填写《珠海市骨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二)逝者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三)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四)生态安葬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开户名与申请人姓名相同的银行帐号复印件。
殡葬服务单位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在《珠海市骨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在生态安葬活动举行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生态安葬补贴费用先垫付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帐号。
第十一条 生态安葬补贴费用结算方式
(一)市殡葬服务单位实施的生态安葬由市殡葬服务中心以半年为单位,按逝者户籍地填写《珠海市骨灰生态安葬补贴费用结算清册》并附补贴申请表复印件送逝者户籍地的区(含功能区,下同)民政部门审核,由区民政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册上加具意见并盖章,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盖章后,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金额予以全额结算。
(二)区级以下的殡葬服务单位(含在斗门区的经营性公墓),由各殡葬服务单位以半年为单位,按逝者户籍地填写《珠海市骨灰生态安葬补贴费用结算清册》并附补贴申请表复印件送逝者户籍地的区民政部门审核,由区民政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册上加具意见并盖章,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盖章后,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金额予以全额结算。
第十二条 生态安葬补贴费用列入市、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除香洲区生态安葬奖励费用由市财政给予50%补助外, 其他区的生态安葬补贴费用由各区政府落实。
香洲区民政局每半年会同区财政局填写《珠海市骨灰生态安葬补贴费用结算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后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7月和次年1月将市承担的资金划拨至香洲区财政局。各区也应按照市的拨款时间要求及时将资金划拨至实施生态安葬的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生态安葬奖励的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的,由区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各殡葬服务单位应加强对殡葬法规和惠民政策的宣传,认真做好登记核实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严把审核关,落实好惠民政策。
第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村(居)委会等宣传阵地,对殡葬改革政策和本办法进行深入宣传,引导群众转变治丧观念,培育和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风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珠海市骨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
2.《珠海市骨灰生态安葬补贴结算清册》
3.《珠海市骨灰生态安葬补贴结算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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