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佛冈县、连州市、阳山县民政局,全市经营性公墓: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机制的通知》(粤民规〔2018〕6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我局将实施2023年度全市经营性公墓年度工作报告。现就今年全市性经营性公墓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为“年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对象
凡经过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批准建立并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且2023年有销售行为的经营性公墓列入年报范围(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的公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二、年报程序
(一)经营性公墓于5月10日前填写《清远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报告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纸质年报材料,一并报送同级主管民政部门。
年报材料包括:
1.土地使用证、林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无新增建设用地、林地的该项不需要提供);
2.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文件复印件;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5.开户银行出具的公墓维护管理费专用账户资金状况资料;
6.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使用合同书式样。
(二)县级民政部门对经营性公墓的报告书及年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公墓年报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于5月30日前报送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三)市民政局对初审意见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平时掌握和群众举报投诉情况,作出全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报告结论。
(四)年报结果将在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三、年报结论
经营性公墓年度报告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性公墓,确定为“优良”。
1.对照《清远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报告评分表》,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85分以上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
2.依法依规履行公墓经营管理服务行为,内部管理规范,年内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3.墓位节地化,墓碑小型化、艺术化,积极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节地生态葬法;
4.充分考虑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安排一定数量的中低价位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出租(售)。
(二)对照《清远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报告评分表》,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60分以上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合格”。
(三)对照《清远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报告评分表》,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59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规定接纳应当火葬的遗体进行土葬的;
2.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3.未按规定提取公墓维护管理费的;
4.未凭死亡证、火化证等合法证明出租(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或者有其它炒买炒卖行为的;
5.修建超面积墓穴、修建家族墓的;
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公墓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主体的;
7.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公墓建设面积或有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8.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报告材料或拒不接受检查的;
9.违反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年度报告结论为“不合格”的,由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处罚权限的,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联合处理。整改不到位、复检不合格的,由市民政局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通过整改验收的,确定为“合格”。
四、工作要求
(一)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核查,全面真实反映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规范、社会反响良好的公墓,要总结经验做法,推广学习借鉴。对在年报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公墓,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确保年报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公墓经营单位须确保填报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公墓经营单位承担。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公墓年报工作,并主动提供年报所需材料,拒不提供年报所需材料的视同相关手续不完备。
(三)根据需要,市民政局必要时对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情况作现场核查。
清远市民政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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