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办法的通知

穗民规字〔2023〕9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广州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2日

  广州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节地生态安葬的补贴范围、补贴申请人、补贴标准、补贴发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节地生态安葬的补贴范围包括:

  (一)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单位(含骨灰楼、安放地等)提供的骨灰寄存服务。

  (二)市民政部门组织举办的,将骨灰撒入指定水域,不保留骨灰的活动。

  (三)本市辖区内经营性公墓提供的,使用可降解容器包装后或者直接埋入土中,不立碑、不设硬化墓穴的骨灰还林服务(含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

  第四条 本办法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申请人包括:

  (一)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单位。

  (二)逝者生前依法委托办理骨灰撒海、骨灰还林事项的受托人、逝者生前的法定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不含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单位提供的生态安葬方式、面积、规模、收费标准等事项。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骨灰撒海活动。

  第六条对提供骨灰寄存服务的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单位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具骨灰10元/年。

  第七条 逝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免收其骨灰撒海服务费用(含2名亲属参加出海活动的费用)。

  (一)生前为广州市户籍居民。

  (二)在本市死亡并火化的非户籍人员。

  (三)生前迁往港、澳、台及海外的原广州市户籍人员。

  第八条2013年1月1日后死亡的广州市户籍人员,其骨灰撒海的,申请人可以申领2000元骨灰撒海补贴。申请人申领补贴应当填写申请表、签署承诺书、提供本人社保卡号或者银行账户。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在骨灰撒海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将补贴划入申请人的社保卡号或者银行账户上。

  第九条 选用骨灰还林安葬方式,逝者或者申请人为广州市户籍的,可以减免800元骨灰还林(含服务、材料管理维护等)费用。

  第十条 骨灰寄存服务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由市民政部门及区民政部门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骨灰撒海活动费用以及骨灰撒海补贴、骨灰还林减免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承担,由市民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条 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寄存的骨灰数量进行统计汇总,将《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领表》报所在区民政部门。

  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领取骨灰寄存补贴的申请进行核实,配合区财政部门将补贴款项拨付至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单位。

  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年度资金的申领使用和结余情况的汇总,在每年6月30日前,分别向市民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预算。市本级负担资金,经市民政部门核定后,列入市对区转移支付项目,由市财政部门转移支付至各区;各区负担资金,由各区按规定和程序纳入区民政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骨灰撒海补贴,由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发放。

  第十三条 骨灰还林服务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份进行统计汇总,填写《广州市骨灰还林减免费用结算清册》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核定后直接将款项拨付至服务单位。

  服务单位应当将《广州市骨灰还林费用减免申请表》、购买协议等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单位的政策扶持,所需财政资金按规定纳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预算,保障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机制落实,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应当指导各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单位有效利用补贴资金,维护优化服务设施、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生态预约、业务办理,强化骨灰流向管理,严格经费核发流程。

  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各服务单位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使用和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补贴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服务单位负责人退还相应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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