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巩固殡葬改革成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着力整治殡葬领域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按照《会昌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公告。
二、殡葬管理坚持实行就近火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破除丧葬陋习的原则,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三、禁止在公路、铁路沿线两侧可视面、河流主干道两侧可视面;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规划区、自然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和耕地、林地区域范围内建造坟墓。禁止违法违规建设“活人墓”“硬化大墓”“豪华墓”。
四、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党员应带头执行国家殡葬政策法规,文明治丧,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不超标准建墓立碑;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
五、全面禁止散埋乱葬;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辖区内殡葬行为的管理。对违法违规建造墓地行为由各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民政、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对2018年以后在“三沿六区”发生的散埋乱葬,采取迁移办法整治;其他形式散埋乱葬的,因地制宜采取“拆”“迁”“埋”等形式恢复原状;对妨碍、侮辱、殴打公务人员的情形,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经省、市民政部门审批,不得兴建营利性公墓。由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手续完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执行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做到公开透明。未经民政、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同意,不得兴建公益性墓地。
七、对违反殡葬管理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特别是出售或购买土地、林地进行散埋乱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
八、未尽事宜由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县殡改办举报电话:5637025
来访举报:民政局二楼218办公室
会昌县民政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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