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殡葬服务水平,经研究,特制定本意见,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6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信函或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至青田县民政局办公室。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詹乐扬

  信函地址: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285号1608室

  邮编:323900

  联系电话:0578-6824945

  电子邮箱:654120024@qq.com。

              青田县民政局

             2023年2月2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标准(试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公墓建设规定

公墓分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辖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原则上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国企作为建设和管理主体,推行节地生态葬法。经营性公墓是指以市场化投资,按相关规定要求建设和业主自行管理的,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公共墓地。

(一)公墓选址。公墓选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视线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严禁占用耕地新建、扩建公墓。

(二)运行机制。

1、鼓励和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骨灰堂(楼、墙、廊)、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推行树葬、花坛葬、壁葬等生态节地葬法,县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2、公益性墓地建设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国企作为建设主体。相邻的二个及二个以上的行政村可联合建设小型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个别交通不便的偏远行政村,经批准,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单独建设。凡新建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的,节地生态墓穴原则上不少于30%。

3、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墓穴或格位出售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发改局进行价格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4、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的墓穴或格位不得对外县群众出售;乡镇级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原则上不得对其他乡镇群众出售。村级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对其他村群众出售。

5、经营性公墓建设资金可通过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形式投入建设和管理;经营性公墓单位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三)墓穴及格位建造标准。公墓的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生态化、标准化要求。

1.公墓。双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单穴面积不得大于0.7平方米,公墓墓碑面积应当不超过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应当不超过0.8米。墓地建造率每亩原则上不应低于150对(双穴),墓碑颜色不得选用白色石料。刚投入使用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2.骨灰堂(楼、墙、廊)。建筑体量、高度、风格要与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相融合,应体现庄重、美观、大方的特点,建筑高度应符合片区相关规划要求,骨灰堂每个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骨灰寄存架一般不超过6层,骨灰寄存架之间不小于1.2米,骨灰存放室净高不低于3.3m。

3.节地生态公墓。应采用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墓碑采用卧式,单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0.4㎡,双穴等合葬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0.6㎡,墓穴地龛顶部离地面的距离适当,一般不得高于20cm。每亩地原则上不得少于280座。刚投入使用时,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60%,建成使用满5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90%。

(四)配套设施。公墓管理房、停车场、休息亭、景观台、道路等配套设施属于公墓审批面积,要列入公墓规划建筑设计图纸,按照审批图纸建设。

二、规范公墓审批流程

(一)公益性墓地。

1、墓地申请建设。公益性墓地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国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以迁移坟墓为目的申请建设公益性墓地须提供移坟花名册),并附公益性墓地建设所在村“两委”意见和公益性墓地建设的可行性报告。

2、墓地勘验。县民政局接到县人民政府交办单后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建设局、县林业局、县文广旅体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勘验,各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联系和把关选址工作。参加选址勘验的有关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选址初步意见反馈给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3、墓地审批。公益性墓地拟选址在征得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益性墓地建设实行备案制,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公益性墓地建设设计方案、建筑设计图、墓地政策处理完毕证明、申建墓型、规格、图纸或效果照片、申建墓穴数量等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经营性公墓。

1、公墓申请。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提交的建设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材料:①申请书;②公墓建设可行性报告;③公墓规划图。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出具批复文件,由县民政局汇集申报材料,报丽水市民政局审批(省民政厅授权丽水市民政局审批)。

2、公墓勘验。经营性公墓建设材料初审、现场勘验由县民政局参照公益性墓地执行。

3、公墓建设。经丽水市民政局批复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办理土地出让(招、拍、挂)手续,获取土地使用权业主单位办理不动产权证后,连同项目设计建设方案经县民政组织会审通过后,报经丽水市民政局批复同意后可开工建设。

3、申报材料。

(1)报丽水市民政局审批资料:①《浙江省经营性公墓建设申请表》(附件一);②乡镇(街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请示报告;③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具有相应资质评估公司作出);④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兴办公墓建设的文件(会议纪要);⑤公墓建设规划图;⑥县(市、区)发改、资规、住建、林业、旅游、环保、水利等部门的审核意见;⑦县(市、区)民政部门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的请示报告。

(2)报市民政局提出动工建设资料:①公开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业主单位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公墓动工建设的报告;②相关部门用地手续审批材料;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④项目建设详细方案;⑤公墓单位合规建设经营承诺书;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⑦县(市、区)民政部门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的动工建设请示报告。

三、加强公墓管理

(一)公墓建设过程监督。公墓经民政局审批后,应当在半年内开工建设,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建的,将予以收回或调整墓地建设指标。公墓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筑设计图分区分块推进建设,每个区块建设完毕后,由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文广旅体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公益性墓地建设单位要向县发改部门提出销售价格核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公墓日常监管。公墓业主单位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落实骨灰跟踪、墓穴销售月报告、代办墓穴(骨灰格位)证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相关职责加强公墓监管,对公墓墓穴价格、存量、入葬人员信息等进行全面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公墓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三)公墓后期维护。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帐;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应当予以补足。墓穴或格位使用年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明确工作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公墓的监管;对违规公墓进行清理整顿;及时制止和纠正公墓建设和经营的违规行为。对民政局授权颁发的墓穴证、骨灰格位证进行规范化管理。

2、县民政局:对公墓选址、墓穴标准、墓区绿化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审查;做好公墓年检工作。

3、县林业局: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意见;对所涉及林地履行报批手续;及时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兴建殡葬设施等违法行为。

4、县自然资源局: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意见,对公益性墓地用地进行备案;对骨灰堂(塔、墙、廊)建设用地进行审核或审批;及时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等违法行为;对公墓建设地质安全进行评估。

5、县发改局:对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和经营性公墓建设进行立项;根据土地费用、建设费用、日常管理维护费用等核定墓穴或格位价格,对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收费进行价格核定。

6、县建设局: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意见;对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塔、墙、廊〉)的建筑物进行审批。

7、县文广旅体局: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意见。

8、县生态环境分局: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意见;督促业主单位做好环境评估并且执行建设的环境评估标准。

9、县水利局: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踏勘,出具勘察意见;对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督促业主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对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水土保持内容进行监管。

10、县市场监管局:及时查处墓地价格违法、殡葬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行为。

1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查处公墓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12、县财政局: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墙、廊〉)等殡葬设施建设及维护资金进行监管,保障公益性墓地政府补助资金。

  本意见自2023年日起开始实施。我县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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