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益性骨灰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推行入室安葬,有效规范和加强各街镇公益性骨灰堂的使用管理,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骨灰堂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集中安放本辖区村(居)民骨灰的公共殡葬设施。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全面负责本市公益性骨灰堂统筹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负责公益性骨灰堂的监督管理,各街镇负责公益性骨灰堂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骨灰堂的使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骨灰堂管理考核工作和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并建立骨灰堂星级考核制度。

第六条  各街镇负责落实国家关于公益性骨灰堂的安放管理服务标准,制定日常管理制度,聘请专人或通过购买服务,加强安全防火防盗管理。

第七条  落实惠民殡葬,实行骨灰免费安放,简化服务流程、提供便民服务,方便群众安葬、祭奠。

第八条  公益性骨灰堂所需的管理、运行经费由各区政府负责,各街镇负责公益性骨灰堂的资金监管。

第九条  对考核合格的公益性骨灰堂,市级财政根据星级标准每年给予每座平均5万元的管理运行资金补助。

第十条  骨灰安放、迁出实行实名制管理,严禁预定骨灰安放格位。办理骨灰安放、迁出,经办人须携带相关材料到逝者户籍所在地的公益性骨灰堂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安放协议,领取骨灰安放证。

第十一条  拆迁坟墓及散坟整治中产生的骨灰(遗骨),须至殡仪馆办理焚烧、烘干、装盒、密封等手续,再安放至公益性骨灰堂。

第十二条  建立公益性骨灰堂信息管理系统和档案管理制度,公益性骨灰堂工作人员负责及时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妥善保管纸质档案,做好电子档案备份。

第十三条  公益性骨灰堂合理设置安放区、祭悼区、工作区等场所,保持肃穆、明亮、整洁的服务环境。在明显位置设置告示牌、宣传牌、道路指示牌、警示牌等标识,方便群众祭扫。

第十四条  公益性骨灰堂配备消防器材,安装防盗、通风等设施,在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五条  倡导文明、低碳祭扫,提倡以鞠躬、行注目礼、网上祭扫等寄托哀思,禁止室内焚烧祭祀物品等。

第十六条  营造文明殡葬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社区(村)和基层党组织在乡风文明的引领作用,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宣传,倡导绿色殡葬新风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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