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属性
殡仪馆是向城乡居民提供遗体处理、火化、悼念、守灵以及骨灰寄存等殡仪服务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二、适用范围
本建设指南适用于殡仪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殡仪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三、选址和规模
殡仪馆布局规划应立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依据国家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合理确定殡仪馆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一)选址要求
殡仪馆规划选址须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符合《殡葬管理条例》、《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尽量选择相对独立、交通便利的地域,宜建在城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与居住区距离应当符合《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2000)规定。
(二)规模及分类
殡仪馆建设规模以年遗体处理量确定,年遗体处理量等于服务人口数量乘以当地人口死亡率。其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殡仪馆建设规模分类(单位:具)
殡仪馆类别 | 年遗体处理量 |
Ⅰ类 | 10001~15000 |
Ⅱ类 | 6001~10000 |
Ⅲ类 | 4001~6000 |
Ⅳ类 | 2001~4000 |
Ⅴ类 | ≤2000 |
各类殡仪馆的总建筑面积指标根据具均建筑面积指标和年遗体处理量确定,应当符合《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规定。
四、建设要求
(一)功能布局
1.殡仪馆项目应当满足以下功能需要:业务、遗体处理、悼念、守灵服务、火化、骨灰寄存、祭扫、集散广场、后勤管理等功能。
(1)业务区:接待咨询、业务洽谈、业务办理、档案管理、丧葬用品陈列、收款结算、休息及卫生间等。
(2)遗体处理区:接尸、停尸、冷藏、防腐、整容、污水处理、殡仪车清洗消毒、车库、卫生防护和员工休息等。
(3)悼念区:守灵、悼念、音响调控、多媒体展示、挽联书写等。
(4)火化区:火化、尾气处理、纳骨捡灰、骨灰暂存、候灰、员工休息、卫生洗浴、油库、设备调控等。
(5)骨灰寄存区:骨灰存取、骨灰保管、业务咨询等。
(6)祭扫区:遗物祭品焚烧处理、祭祀祭扫等。
(7)集散广场区:公共停车、公共厕所、室外集体活动、安全防护等。
(8)后勤管理区:行政办公、会议场所、学习培训、文娱活动、宿舍、员工停车、员工食堂、物资仓库等。
2.殡仪馆建设布局需遵循“节约用地和满足功能需求”原则,同一功能区的建筑用房可相对集中布置,并且按照业务流程处理好不同功能建筑之间的衔接。
(1)馆区内应设置接运遗体的专用道路和专用出入口,火化功能区与其它功能区域应设置一定区隔,建筑之间保持适当距离,确保消防车辆的可及性。
(2)后勤管理区宜独立设置。
(3)在室外公共活动场所应根据人流量配置相应的公共厕所、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风雨设施。
(4)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殡仪车停车场与公共停车场需分开设置。
(5)馆区道路应做到人车分流。
(二)建筑与设施
1.建筑面积比例
各功能区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宜符合以下规定:业务区10%,遗体处理区16%,悼念区25%,火化区16%,骨灰寄存区11%,祭扫区8%,集散广场区1%,后勤管理区等13%。
以上比例可根据各地实际与功能需要适当调整。
2.建筑要求
殡仪馆建筑应符合城市建设的整体要求,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中的相关规定。
(1)火化区宜单独设置,火化区的建筑结构、平面布局和层高等应满足火化机及后处理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条件,并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2)遗体处理区用房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消毒净化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3)火化区、遗体处理区、员工休息室、后勤管理区等用房宜设热水供应系统。
(4)火化间、防腐室、整容室、冷藏间、接尸间、停尸间应采用机械通风和配置空气净化系统,不宜建设在地下层。业务区用房、员工休息室、候灰室可根据需要配置空气调节设备,悼念厅应配置空气净化系统。
(5)殡仪馆的供电设施应配置不间断供电电源,确保安全可靠。
(6)殡仪馆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设施配置
(1)专用设备主要包括:火化机、遗物祭品焚烧炉、尾气处理设备、殡仪车、遗体清洗消毒设备、遗体冷冻冷藏设备、空气净化消毒设备、遗体防腐整容设备、遗体瞻仰棺、推尸车等。
(2)根据业务技术、行政管理需要可配置相应的业务信息系统、通信保障系统、多媒体服务系统和图像采集系统等。
(3)专用设备应选用专业厂家生产的技术成熟、通用性强和经过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并有产品合格证,符合高效、节能、环保的要求。特别是火化机、遗物焚烧炉后处理设备,其污染物排放检测值,如二噁英等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4)火化机炉型配置合理,能满足多种服务需求。火化机配置数量按殡仪馆类别确定:Ⅰ类10~15台,Ⅱ类6~10台,Ⅲ类4~6台,Ⅳ类2~4台,Ⅴ类2台;殡仪车配置数量按殡仪馆类别确定:Ⅰ类15~23辆,Ⅱ类9~15辆,Ⅲ类6~7辆,Ⅳ类3~6辆,Ⅴ类2~3辆。偏远地区殡仪馆殡仪车的数量可适当增加,按需确定。
五、项目审批与监督
(一)设立殡仪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如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审核、验收、批准等工作。审批流程见附件1,申请材料见附件2。
(二)殡仪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协同解决,涉及项目立项、备案审批、工程许可以及林业、生态环保、水土保持等,由同级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责协同解决。
(四)项目用地应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附件1
建设殡仪馆审批流程图
申请材料目录
审批阶段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 复印件) | 是否需电子 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 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申请筹建阶段 | 1.殡仪馆建设申请表 2.殡仪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3.殡仪馆用地红线图 4.殡仪馆规划图和设计图 5.当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等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七、八条;《广西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项 | 原件 | 是 | 2份 | A4纸 | 必要(林业部门在殡葬设施选址涉及林业时提供) | 申请人 自备 | 加盖公章 | 其他有关材料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 |
申请验收阶段 | 1.申请验收的请示 2.取得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书 3.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文件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5.价格部门批准文件 6.殡仪馆经营管理、岗位责任、治安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等 | 参照自治区行政权责清单、《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民函〔2021〕1730号) | 原件 | 是 | 2份 | A4纸 | 必要(林业部门在殡葬设施建设涉及林业时提供) | 项目所在地县级有关部门 核发 | 加盖公章 | 其他有关材料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 |
注:建设殡仪馆申请表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殡葬设施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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