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办〔2025〕2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荔府办〔2025〕2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荔波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0日

荔波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黔民发〔2014〕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本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目标结合当前殡葬改革集中生态安葬目标,扎实有序推进旧坟搬迁整治和集中安葬工作,基本实现公益性公墓覆盖全县各乡(镇、街道),满足火化区域集中安葬的需求。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积极引导广大村民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行政村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情况,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乡(镇、街道)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分步实施。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严格执行殡葬法律法规,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民政、自然资源、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扶持力度,依法减免有关费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设施规划布局。各乡(镇、街道)按照当地建设规划、实用性村寨规划、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交通、群众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制定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在方便群众的基础上,1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在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地区由若干相邻村(社区)联合建设;对地处偏远、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公益性公墓数量。要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注重社会效益。

第七条  资金筹集渠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乡(镇、街道)、村(社区)自筹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筹集。积极争取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城乡基本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每年统筹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不得以招商引资、个人投资等形式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经费收支情况要向村民公示,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求。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在确保交通便利、水、电供给的基础上,优先利用荒山瘠地进行建设,严禁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2000米以内;

(三)距水库、水源点、河流堤坝500米以内;

(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

(五)距村民居住区500米以内;

(六)一级林地范围内。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程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报批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三)乡(镇、街道)审查意见;

(四)土(林)地权属使用及环保、水务部门审批意见;

(五)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六)经费筹集情况(含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

(七)相关管理制度;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坚持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移风易俗的原则,设置多种安葬形式。提倡树葬、草坪葬、花葬等生态节地安葬形式,墓穴安葬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

(一)公益性公墓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二)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旧坟搬迁至公益性公墓埋葬遗骨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三)独立的墓碑在地面以上的宽度不得超过0.5米,厚度不超过0.3米,不高于地面0.8米。

(四)公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4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20%,要在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且要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除墓区通道外,禁止用水泥等铺设墓穴以外的地面。

(五)配备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同步推进,旧坟搬迁原则上进入公墓安葬,并将治理后的土地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变更名称、扩大规模或因特殊原因需迁址重建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结合建设成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报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登记。县级应结合实际对最高限价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照登记的收费项目及价格收取费用,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群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采取“谁建设,谁主管”的原则。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的公墓,由乡(镇、街道)负责管理;以村(社区)为单位建设的公墓,由各村(社区)负责管理,各乡(镇、街道)是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主管单位,负责监管和检查公益性公墓的运营情况。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坚持公益惠民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的收费,由墓穴投入成本和墓穴管理费用两项构成,但一次性收取墓穴管护费不得超过20年,并严格管理使用。所收取的管理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全部用于公墓管理、维护和建设,并定期公开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同时,要建立殡葬救助保障机制,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弱势特困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应酌情减免墓穴费或免费提供公墓。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墓凭证销售的有关规定,凭户籍证明以及火化、迁坟或取骨灰等有效证明严格按时间顺序进行落墓安葬,不得提前挑选、预定墓穴。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修建活人墓、家族墓,超标准建立大墓、豪华墓;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经营炒卖墓地墓穴;禁止在火化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骨灰装棺再葬;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承包、经营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聘请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区的管理和维护,建立严格的墓穴安葬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并对档案进行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使用周期为20年,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依法管理,加大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从事对外经营、超标准建墓立碑的,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公益性公墓为当地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的,由县民政局责令改正;公益性公墓非法从事营利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经营。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对已建设完成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要认真梳理,摸清底数,针对不同情况,做好分类处置。对符合殡葬设施布局,但相关手续不完备的,要加强指导督促办理审批手续予以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荔波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若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公墓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抵触的,均按国家公墓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创文章,作者:Huizang,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uizang.com/cemetery/4953.html

(0)
上一篇 2025-02-28 16:30
下一篇 2025-02-28 16:34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