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政秘〔2024〕149号
关于公布皖南事变烈士陵园和12处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全面提升烈士褒扬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划定皖南事变烈士陵园和12处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通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1.皖南事变烈士陵园:北至大山头,界碑(E 118°23′23.65″、N 30°42′7.98″)以外10米处;南至322省道与烈士陵园接壤绿化带;西至白虎坑水沟,界碑(E 118°23′16.46″、N 30°42′5.35″)以外10米处;东至汪家山脚及桃园村民居(烈士陵园围墙外侧墙基)。
2.魁山烈士墓:以魁山烈士墓向东、南、西、北延伸2米处。
3.王岗烈士墓:以徐志凯、徐志芳烈士之墓茔向东、南、西、北延伸2米处。
4.寻淮洲纪念亭:以纪念亭向东、南、西、北延伸2米处。
5.皖南事变标志纪念物(41.1.7广场):以周边墙基向东、西、北延伸2米处,南至水塘处。
6.慰亭:以纪念亭向东、南、西、北延伸2米处。
7.思亭:以纪念亭向东、南、西、北延伸2米处。
8.新塌烈士墓:以墓茔向东延伸3米处,向南延伸5.6米处,向西延伸1.7米处,向北墓茔墙基处。
9.吴小凤烈士之墓:以墓茔向东、南、西、北延伸2米处。
10.桃岭烈士墓:以墓茔向东、南、西、北延伸2米处。
11.二龙山烈士墓:以墓茔向东、南、西、北延伸2米处。
12.胡荣烈士之墓:以墓茔向东、南、西、北延伸2米处;胡荣烈士纪念碑、亭:以胡荣烈士纪念碑、亭墙基向东、南、西、北延伸2米处。
13.新四军抗日殉国烈士墓:执行安徽省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皖政〔1988〕72号)标准。
二、建设控制地带
1.皖南事变烈士陵园:北至大山头保护范围界线以外30米以内;南至322省道与烈士陵园接壤绿化带;西至白虎坑水沟保护范围界线以外30米以内;东至汪家山脚及桃园村民居(烈士陵园围墙外侧墙基)。
2.魁山烈士墓:保护范围界线以外东、南、西、北各3米以内。
3.王岗烈士墓:以徐志凯、徐志芳烈士之墓茔向东、南、西、北延伸2米处(同保护范围)。
4.寻淮洲纪念亭:保护范围界线以外东、南、西、北各3米以内。
5.皖南事变标志纪念物(41.1.7广场):以周边墙基向东、西、北延伸2米处,南至水塘处(同保护范围)。
6.慰亭:以纪念亭向东、南、西、北延伸2米处(同保护范围)。
7.思亭:以纪念亭向东、南、西、北延伸2米处(同保护范围)。
8.新塌烈士墓:保护范围界线以墓茔向东延伸3米处,向南延伸5.6米处,向西延伸1.7米处,向北墓茔墙基处(同保护范围)。
9.吴小凤烈士之墓:保护范围界线以外东、南、西、北各3米以内。
10.桃岭烈士墓:保护范围界线以外东、南、西、北各3米以内。
11.二龙山烈士墓:保护范围界线以外东、南、西、北各3米以内。
12.胡荣烈士之墓、胡荣烈士纪念碑(亭):保护范围界线以外东、南、西、北各3米以内。
13.新四军抗日殉国烈士墓:执行安徽省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皖政〔1988〕72号)标准。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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