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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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开
附件一:
吴开管委审环建〔2023〕87号
关于对苏州市殡仪馆市级殡葬服务设施改造提升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苏州市殡仪馆:
根据我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你公司报送的《苏州市殡仪馆市级殡葬服务设施改造提升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9adr2r,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苏州吴中区木东路8762号,本次建设内容包括集中守灵中心一期、市级殡仪设施改造提升、停车场及整体环通路面建设,项目拟新增5台高档捡灰炉,建成后殡仪馆共形成年火化能力23000具。
二、根据你单位委托苏州优乐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王月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905035320000037,信用编号:BH021104)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和技术评估报告(苏英评估〔2023〕1111号),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单位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厂区内严格雨污分流,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新增遗体清洗废水(3450吨/年)经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消毒+好氧+沉淀+厌氧+缺氧+好氧+沉淀+消毒”工艺处理后会同治丧人员生活污水(4380吨/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通木渎新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2. 项目新增5台高档捡灰炉均配有独立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燃烧烟气经管道收集进入“烟气急冷+旋风除尘+脱酸+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经5根20米高排气筒(P18-P22)排放;每台高档捡灰炉均配有炕面除尘系统,除尘尾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旋风+袋式除尘装置”处理,经1根20米高排气筒(P23)排放。各类废气收集率及去除率达到《报告表》要求,排放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汞、二噁英类、烟气黑度均执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不得有异味。
3.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区强噪声声源,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降噪措施。厂界排放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粉尘脱酸废渣、粉尘、废布袋、废活性炭、污泥、消毒残渣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
5. 项目扩建后,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火化车间边界设置100米全厂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6.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根据项目风险评价等级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环境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运输、储存、生产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作业,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 该项目在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8. 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
9. 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施工期和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在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收到批复后须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
八、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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